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报废年限,其中小客车报废上限为60万公里,对于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将引导报废。
1月1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新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将私家车报废上限提高到了60万公里,并且私家车将不受报废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况的都应当强制报废,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私家车取消报废年限
新规明确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
|||||
汽 车 | 载 客 | 营 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60 | |
中型 | 10 | 50 | |||||
大型 | 12 | 60 | |||||
租赁 | 15 | 60 | |||||
教练 | 小型 | 10 | 50 | ||||
中型 | 12 | 50 | |||||
大型 | 15 | 60 | |||||
公交客运 | 13 | 40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
中型 | 15 | 50 | |||||
大型 | 15 | 80 | |||||
专用校车 | 15 | 40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60 | ||||
中型客车 | 20 | 50 | |||||
大型客车 | 20 | 60 | |||||
载 货 |
微型 | 12 | 50 | ||||
中、轻型 | 15 | 60 | |||||
重型 | 15 | 70 | |||||
危险品运输 | 10 | 40 |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无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30 |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50 | ||||
无载货功能 | 30 | 50 | |||||
挂车 | 半挂车 | 集装箱 | 20 | 无 | |||
危险品运输 | 10 | 无 | |||||
其他 | 15 | 无 | |||||
全挂车 | 10 | 无 | |||||
摩托车 | 正三轮 | 12 | 10 | ||||
其他 | 13 | 12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无 | 50 |
变更使用性质重新确定报废年限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包括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使用年限计算方法,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私家车报废上限为60万公里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都将引导报废。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