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事故频发;人员伤亡
驾驶报废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驾驶未年检(已达报废汽车标准)车辆,行驶至320国道 748KM处,与被害人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被害人辛某当场死亡。经检测,被告人洪某所驾车辆超载130%。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洪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时,被告人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洪某家属与被害人辛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30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驾驶报废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家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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